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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1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要求,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整合各级各类资源,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逐步推进。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财政管理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妥善处理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逐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2.权责明确,确保质量。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健全法规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形成符合实际、协调有力、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

3.竞争择优,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强化监督,注重实效。探索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厉行节约,控制成本。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厉行节约,降低服务成本。

(三)目标任务

2018年,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工作机制和监督评审机制,购买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大部分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以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四)明确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购买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提出合理需求和条件;依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实施购买,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确定承接主体资格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

7.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其他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限制。

(六)科学界定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除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外,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科技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扶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养老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救灾、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培训、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统计调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工程服务、项目评审、技术业务培训、会展服务、编制规划、规划评估、税务咨询、审计服务、后勤服务和网络管理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其他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纳入指导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七)规范购买操作流程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原则上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提供方式和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购买。

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遵循政府采购管理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承接主体发育程度低)的购买事项,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实施购买,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与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将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5.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八)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通过资源整合,扩大购买资金来源。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后,随部门预算批复同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为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将购买主体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2.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和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3.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规范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4.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督、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购买主体应全面全程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化,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负总责,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并作为督查重点。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十)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发展改革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在政府及财政现有公开网站基础上,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负责向购买主体提供相关名录,协助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所应具备的资质和相关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承接主体参与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要分期分批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各职能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年度购买计划,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方案,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十一)严格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应加强对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管,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擅自改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量的购买主体,财政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和择优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介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可成为下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的优先选择主体。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塑造工作典型,加强舆论引导,深入开展社会调查,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临沧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

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5类

51款

295项

A

01

01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教育类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01

02

2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01

03

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

01

04

4

公共教育成果及公共教育质量评估

A

01

05

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

01

06

6

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

01

07

7

普惠性学前教育

A

01

08

8

保障性义务教育

A

01

09

9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

02

01

10

医疗卫生类

共医疗卫生规划、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02

02

11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A

02

03

12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

02

04

13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

02

05

14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

02

06

15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

02

07

16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

02

08

17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

02

09

18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

02

10

19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

02

11

20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

02

12

21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A

02

13

22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

03

01

23

公共文化类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03

02

24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03

03

25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A

03

04

26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

03

05

27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

03

06

28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

03

07

29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

03

08

30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

03

09

31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03

10

32

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A

03

11

33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

04

01

34

体育类

公共体育规划和需求调查、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04

02

35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研发、生产、管理和维护服务

A

04

03

36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体育类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04

04

37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

04

05

38

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04

06

39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再培训

A

04

07

40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

04

08

41

其他体育类服务事项

A

05

01

42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05

02

43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

05

03

44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

05

04

45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

05

05

46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

06

01

47

住房保障类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06

02

48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

06

03

49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

06

04

50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

06

05

51

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等后期管理服务

A

06

06

52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A

07

01

53

社会保障类

社保经办服务

A

07

02

54

社保稽核服务

A

07

03

55

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A

07

04

56

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A

07

05

57

社保类法律事务服务

A

07

06

58

其他社会保障类服务

A

08

01

59

公共就业类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08

02

60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

08

03

61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A

08

04

62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A

08

05

63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A

08

06

64

技能培训项目验收

A

08

07

65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A

08

08

66

劳动力资源调查

A

08

09

67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A

09

01

68

人才服务类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

09

02

69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

09

03

70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09

04

71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

09

05

72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

09

06

73

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A

10

01

74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三农类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0

02

75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

10

03

76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

10

04

77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

10

05

78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

10

06

79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

10

07

80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

10

08

81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

10

09

82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

11

01

83

资源环境类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1

02

84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

11

03

85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

11

04

86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

A

11

05

87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A

11

06

88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

11

07

89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A

11

08

90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

11

09

91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A

12

01

92

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类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A

12

02

93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A

12

03

94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

12

04

95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

12

05

96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

12

06

97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

12

07

98

其他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

13

01

99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A

13

02

100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A

13

03

101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

13

04

102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A

14

01

103

其他

其他政府公共服务事项

B

01

01

1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社区服务类

社区治理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

01

02

2

政府委托的助老助残、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

B

01

03

3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社区服务类

政府委托的社区工作者培训

B

01

04

4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

01

05

5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

01

06

6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B

01

07

7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及维护

B

01

08

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

01

09

9

公办殡仪服务机构辅助性管理与服务

B

01

10

10

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服务

B

02

01

11

社会救助类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B

02

02

12

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内的辅助性工作(包括心理咨询、康复训练、教育矫正、技能培训、行为干预、法律和维权援助等)

B

02

03

13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B

02

04

14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B

02

05

15

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B

02

06

16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维护

B

02

07

17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B

03

01

18

法律援助类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B

03

02

19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

03

03

20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B

03

04

21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

03

05

22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

03

06

23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

03

07

24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B

04

01

25

社工服务类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

B

04

02

26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

04

03

27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04

04

28

社工队伍和社工项目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

04

05

2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

05

01

30

社会福利类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B

05

02

31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B

05

03

32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

05

04

33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05

05

34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B

05

06

35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05

07

36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05

08

37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B

06

01

38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慈善救济类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

06

02

39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

06

03

40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

06

04

41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宣传

B

06

05

42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

06

06

43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的评估

B

06

07

44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

07

01

45

公益服务类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

07

02

46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

07

03

47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

07

04

48

志愿服务记录平台的管理

B

07

05

49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

08

01

50

人民调解类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

08

02

51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

08

03

52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

08

04

53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B

09

01

54

社区矫正类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

09

02

55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

09

03

56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

09

04

57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

09

05

58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

09

06

59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

09

07

60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B

09

08

61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B

09

09

62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B

10

01

63

安置帮教类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

10

02

64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

10

03

65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10

04

66

安置帮教的宣传和咨询

B

10

05

67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

10

06

68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B

11

01

69

宣传类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B

11

02

70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B

11

03

71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B

11

04

72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B

11

05

73

宣传效果评估

B

11

06

74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B

12

01

75

社会组织服务类

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与现状研究

B

12

02

76

社会组织评估

B

13

01

77

其他

其他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C

01

01

1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类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C

01

02

2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C

01

03

3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C

01

04

4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C

01

05

5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C

01

06

6

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C

02

01

7

处理行业投诉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C

02

02

8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C

02

03

9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C

02

04

10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C

03

01

11

其他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

01

01

1

技术服务事项

科研类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D

01

02

2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D

01

03

3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D

01

04

4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D

01

05

5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D

01

06

6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D

01

07

7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D

01

08

8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D

02

01

9

行业规划类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D

02

02

10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D

02

03

11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D

03

01

12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D

03

02

13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D

03

03

1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D

04

01

15

行业调查类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D

04

02

16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D

04

03

17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D

04

04

18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D

04

05

19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D

04

06

20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D

04

07

21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D

05

01

22

行业统计分析类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D

05

02

23

政府组织的行业发展评估

D

05

03

2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D

06

01

25

资产评估类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D

06

02

26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D

07

01

27

技术服务事项

检验、检疫、检测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D

07

02

28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D

07

03

29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D

07

04

30

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

07

05

31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

07

06

32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D

08

01

33

监测服务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

D

08

02

34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D

08

03

35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D

08

04

36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D

08

05

37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D

08

06

38

社会发展监测

D

08

07

39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D

09

01

40

其他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E

01

01

1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法律服务类

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

01

02

2

法律顾问服务

E

01

03

3

政府法律咨询、公证服务

E

01

04

4

非诉讼法律服务

E

01

05

5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E

01

06

6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E

01

07

7

仲裁法律服务

E

01

08

8

法律风险评估

E

01

09

9

参与信访接待调处

E

01

10

10

其他法律服务

E

02

01

11

课题研究类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E

02

02

12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E

02

03

13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E

03

01

14

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类

党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2

15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3

16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4

17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5

18

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E

03

06

19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E

04

01

20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04

02

21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04

03

22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

04

04

23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E

04

05

24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所需其他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05

01

25

监督类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05

02

26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05

03

27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05

04

28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05

05

29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E

05

06

30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06

01

31

评估类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E

06

02

32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E

06

03

33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E

06

04

34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E

07

01

35

绩效评价类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07

02

36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07

03

37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07

04

38

其他政府绩效评价服务

E

08

01

39

工程服务类

公共工程规划

E

08

02

40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E

08

03

41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E

08

04

42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E

08

05

43

公共工程评价

E

08

06

44

其他政府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E

09

01

45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项目评审类

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E

09

02

46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E

09

03

47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E

09

04

48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E

09

05

49

其他政府评审服务

E

10

01

50

咨询类

立法咨询

E

10

02

51

司法咨询

E

10

03

52

行政咨询

E

10

04

53

其他政府咨询服务

E

11

01

54

技术业务培训类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E

11

02

55

其他政府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E

12

01

56

审计服务类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

E

12

02

57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服务

E

12

03

58

聘请政府雇员从事审计服务

E

12

04

59

审计服务类

重大审计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E

12

05

60

其他政府审计服务

E

14

01

61

其他

劳务派遣服务

E

14

02

62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

E

14

03

63

政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E

14

04

64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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