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市文明办起草报送市人民政府的《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2月2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
电子邮箱:780900790 @qq.com
联系电话:0883-2127897 0883-2136770(传真)
通信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民主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
邮政编码:677099
附件1
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临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推动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文明办责任】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等活动。
第六条【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月】 每年3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九条【具体要求】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自觉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第十条【自律自治规范】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完善自律章程、服务规范、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引导村(居)民摒弃陈规陋习,自觉抵制高价彩礼、薄养厚葬、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低俗闹婚、封建迷信、邪教及“黄赌毒”等不良习俗和行为,破旧立新、嫁娶从简。弘扬文明节俭和绿色生态的丧葬理念,积极倡导树葬、鲜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
第十一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设施、花草树木,不得毁坏或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践踏、攀摘公共绿地的花草、果实、树木;
(二)言行举止得体,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三)着装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袒露;
(四)遵守秩序,观看演出、比赛、展览、电影时,注重观看礼仪。参与群众性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相互礼让;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地点及方式,使用音响、乐器等设备符合规定,注意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和睦、互谦互让、互相帮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侵犯他人隐私和自由。
第十二条【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不随意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第十三条【社区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共建文明社区;
(二)规范停放车辆,按划定车位停放,不在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妨碍小区道路通行;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公共空间吊挂物品,不私搭乱建,不高空抛物,不私拉电线、网线,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四)不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不在城市住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自觉维护社区公共卫生整洁干净,装修房屋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乡风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饲养畜禽应规范,不乱排放畜禽粪便;
(三)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第十五条【文明经营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一)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自觉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秩序规范,不违规摆摊设点,不违规占道经营。
(三)产品宣传应当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宣传,不诋毁同行业商品,不搞恶意竞争。
第十六条【文明医疗行为】 公民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文明医疗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正常的诊疗秩序,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恪守医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权益和利益,保护患者隐私;
(三)加强医患沟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第十七条【文明出行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行人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文明驾驶,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往车窗外抛物,文明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通过积水、泥泞、易扬尘等路段减速慢行,车辆停放规范有序,不得占用应急车道、盲道、人行道、公交车站点、无障碍停车位,电动车在指定区域充电;
(三)驾乘汽车要系好安全带,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
(五)爱惜和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损毁、污染,不乱停乱放;
(六)守法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超载、不酒驾、不追逐竞驶;
(七)按规定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喇叭等声响装置,不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霸座或以打骂方式逼人让座。
第十八条【文明旅游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和礼仪禁忌;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旅游设施;
(四)自觉维护国家和个人形象。
第十九条【文明使用网络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使用网络行为规范:
(一)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安全,文明办网、文明用网;
(二)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拒绝网络暴力,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第二十条【城市建成区文明养犬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城市建成区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一)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二)携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链(绳)牵领,保证安全;
(三)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四)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
(五)不遗弃、虐待犬只和乱扔犬只尸体。
第二十一条【校园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立德树人,尊师重教,培育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宁,不扰乱教学秩序;
(三)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学生要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助人为乐,不欺凌同学;
(五)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第二十二条【家庭文明行为】 倡导、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爱护晚辈;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教子有方、科学育儿,对未成年人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培育和引导,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用餐文明行为】 倡导、鼓励下列用餐文明行为: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厉行节约,按需点餐,适量取餐,提倡“光盘行动”;
(三)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
第二十四条【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互相关爱;
(二)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以及遗体,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配偶及亲属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倡导、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节约能源资源,拒绝奢侈浪费,节约用水用电用气,选用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一水多用,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多走楼梯少乘电梯,纸张双面利用;
(二)践行绿色消费,理性消费、合理消费,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少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外出自带购物袋、水杯等,闲置物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
(三)选择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节能型汽车;
(四)分类投放垃圾,学习并掌握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知识,减少垃圾产生,按标识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乱扔、乱放;
(五)减少污染产生,不露天焚烧垃圾,少烧散煤,多用清洁能源,少用化学洗涤剂,不随意倾倒污水,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不用超薄农膜;
(六)呵护自然生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不购买、不使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拒食珍稀野生动植物,不随意引入、丢弃或放生外来物种;
(七)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方式,注重卫生,合理膳食,勤于锻炼,崇尚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八)培养良好阅读习惯,提升个人文化修养,自觉抵制低俗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新时代文明实践体系建设】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好管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二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监督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罚不文明行为,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维护有序就医环境;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窗口服务行业应当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规范、提高效率。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管护。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场、体育运动场馆等设施。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园林、快递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热水、加热饭菜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和餐饮经营者保障措施】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位等便利设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媒体和其他单位、个人保障监督措施】 公共媒体应当刊播公益广告,倡导文明理念,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依规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三十二条【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招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教育劝导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鼓励优先聘用先进人物】 倡导、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三十四条【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和畅通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携犬外出不束犬链(绳)牵领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束犬链(绳)牵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处罚】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临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草案)》,对于引导公民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惩戒不文明行为,进一步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必须全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中央、省委分别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文明行为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条例》,是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一个地方文明程度高低,直接影响到本地区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当前,我市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大力发展“三大经济”,坚定不移推进“五化”进程,深入实施系列三年行动,正处于优势叠加的战略机遇期、乘势而上的转型攻坚期、加速前进的接续奋斗期,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尤为重要。制定《条例》,有利于推进文明临沧建设,有利于推动“有一种温度叫临沧”城市品牌的塑造,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助推临沧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群众期盼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从起草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和座谈了解到的情况看,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市加强噪音扰民、行人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文明养犬系列文明乱象治理的呼声强烈,积极呼吁通过立法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依据。此外,虽然诸多不文明行为都有上位法约束,但需要地方法规对上位法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量化。因此,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二、起草过程
按照《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市文明委于2024年5月11日印发《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组建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在完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后,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和市级各单位意见建议;于6月17日至18日分别到临翔区和双江自治县开展实地立法调研,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于7月9日、8月7日、10月24日分别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整个起草过程,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06条。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起草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并经11月19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报市政府审定的《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设置了五章39条,分别为总则、倡导与规范、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职责义务,设立了文明行为促进月。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共17条。从倡导与规范的角度对文明行为进行规定。一是宣誓性规定,对公民爱国、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等方面进行规定。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制定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的文明行为。三是明确了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社区文明、乡风文明、文明经营、文明医疗、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文明养犬、校园文明11个领域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四是规定了需要倡导和鼓励的家庭、用餐、社会互助、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共9条。一是明确了文明创建、文明实践和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机制;二是规定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保障监督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4条。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条例(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同时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文明办印发的《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2023年版)》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吸收借鉴了省内外如昭通、玉溪、怒江、楚雄、深圳等地方在文明促进方面的立法成果和经验。
第三十五条为新设行政处罚,无相关上位法。在征求意见和座谈中,广大市民要求对不文明养犬设立行政处罚,经与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商,结合临沧实际,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束犬链(绳)牵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于10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参会听证的代表均同意新设此项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