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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问答


来源: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2-04 15:26:1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临政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说明是什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入库工作的通知》(〔2023〕—43)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3〕1号)相关要求,临沧市人民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清理审核。

二、制定的主要措施说明是什么?

经临沧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规〔2023〕3号)中予以保留的《临沧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公告〔2011〕1号)、《临沧市禁止焚烧蔗梢蔗叶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100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72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规〔2023〕3号)中予以修改的《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38号)予以废止。

三、制定的程序说明是什么?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释义》第四十条要求,《办法》废止采用简化制定程序进行,但坚持了“谁制定、谁废止的原则”,同时内容不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重大问题。

四、文件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依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