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未经许可 擅自采砂违法案

发布日期: 2024-06-04 08:59 信息来源: 耿马县水务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耿马自治县水务局组织开展《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活动时,按工作计划到耿马某公司小黑江采砂段现场宣传发现,该公司《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到2023年10月27日。《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该公司既没有重新申报也没有停止采砂,经现场核查采砂量实测为610立方米,构成非法采砂的违法事实。

二、案件处理

某公司在相关许可到期后未重新申报即擅自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项第(二)类第1项的规定,耿马自治县水务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对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没收非法砂料610立方米及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公司按时进行了整改和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行政许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期限等内容,申领行政许可的个人或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依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许可内容变更或期限到期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到原申领机关办理,不能想当然地按照自己的主观想法擅自开展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而受到相关处罚。此案例为《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执行的首起案例,案件对非法采砂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推进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化、合法化。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二)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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