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13 10:5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临沧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小气候、调蓄洪水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维持全市湿地保有量不减少,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环保、水利、农业、住建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负责人的考评体系。 

  (三)主要目标。将全市湿地全部纳入保护管理体系,实行全面保护、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和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3.7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19.4万亩,湿地保护率不低于70%。

  二、加快湿地认定,健全湿地管理体系

  (一)加快湿地认定工作。加快推进一般湿地认定,及时公布一般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2018年底基本完成一般湿地认定。各县(区)按照《临沧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开展一般湿地认定,一般湿地名录由县级政府公布,并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公布后的湿地要明确湿地边界范围及管理主体,根据资源条件建立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市林业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加快建设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和保护小区等保护地建设,提高湿地保护率。创新湿地保护管理,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夯实保护基础,建立覆盖全市湿地的保护体系。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市林业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全面保护湿地。依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对全市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全面有效保护,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特别是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3.7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19.4万亩,湿地保护率不低于70%。(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二)健全湿地保护考评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纳入各级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形成权责明确、管理高效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追责。(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严格执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不断完善以森林公安为主,相对集中行使湿地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二)严格湿地用途管理。实行严格的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强化已有矿业权,积极探索已有矿业权逐步退出湿地范围的机制。在湿地范围内的已有矿业权,依法不予办理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已有矿业权到期,未征得湿地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主体责任的,由其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退化湿地修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湿地退化和被侵占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遵循自然规律,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和服务功能。积极建设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维持湿地自然状态水位需要。加强水功能区分级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强化用水管理。完善重要河道保护规划,实行流域综合治理,留足河道生态空间,保护河道自然性,科学开展河流湿地生态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科学安全蓄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六、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二)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创新湿地保护及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临沧中心支行、临沧银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采取湿地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课堂”等形式,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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