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食药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7-27 09:4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与环食药知领域行政部门在打击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以下简称环食药知领域)违法犯罪的协作配合,规范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双向移送和查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环食药知领域安全稳定,通过进一步完善环食药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理环食药知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审判等程序,充分发挥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各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案件查办工作质效,切实维护环食药知领域的安全稳定,助力临沧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打击环食药知领域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庆星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兴荣、市公安局副局长俸正明任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环食药知领域行刑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相关民警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

三、工作职责

(一)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食药知领域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环食药知领域违法行为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食药知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适用法律标准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线索,需要经检验或鉴定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先行检验或者鉴定。对行政部门依法出具的认定意见等材料可充分证明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立案。

2.发现行为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对确有证据直接证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应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需要行政部门配合技术支持的,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相关内容。

4.对案情复杂难以认定“罪与非罪”的案件,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与之会商案件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5.对于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及时落实措施,加强与司法部门、检察部门的沟通对接,需要时可邀请参与对现场调查的监督和指导,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加强案件侦办工作,严厉打击环食药知领域犯罪

1.认真落实办案主体责任,依法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对行政部门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材料可充分证明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立案。公安部门在接到行政部门商请提前介入时,应及时回复并依法开展相关协作。

2.公安机关接到涉嫌环食药知领域违法犯罪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应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并确定案件管辖,不属于公安机关案件管辖的依法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行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审查和受理。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积极开展线索排查、信息研判,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办案思路,强化收集固定证据,摸排查清涉案犯罪事实,及时抓捕涉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

4.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查明案件事实。

5.对正在侦查的案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联系,争取侦查指导和法律支持,确保证据固定符合刑事标准,快侦快破,移送案件审查起诉。

(三)检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环食药知领域犯罪,加大提起公益诉讼力度

1.对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要严格认真审查,依法及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2.加强对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追究不力,切实纠正“以罚代刑”。认为行政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而未移送的,应当建议移送。认为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3.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或国家相关部门对具体问题已提出解决措施的,应贯彻执行,依法快捕;对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严格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不纠缠细枝末节,依法快诉。

5.加强对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6.对环食药知领域行为导致国家和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支持损害赔偿和提起公益诉讼。

7.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情况。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环食药知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或者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的,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四)人民法院要依法审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审理环食药知领域刑事案件,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实施环食药知领域犯罪,并具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挠相关行政部门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妨碍公务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实施环食药知领域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刑要特别慎重。

2.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对于共同犯罪,应当区分各行为人的地位及作用,做到罚当其罪。

3.审理环食药知领域刑事案件,在对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的同时,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环食药知领域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避免“以罚代刑”。

4.建立完善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对于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受理,予以强制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相关行政部门;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后果或者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实施行为保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四、建章立制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轮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由各单位指定。各部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紧急情况或重要专项行动,可协商相关部门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各单位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二)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时,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依法受理并当场出具受案回执或在移送书上的受案回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3日内补证。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环食药知领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信息,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通报和反馈相关案件查处情况。

(四)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联动部门间沟通协调,明确联动办理案件的条件、类型、程序,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环食药知领域执法合力。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启动联合专项行动机制,一是办理涉嫌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案件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二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环食药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协商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五)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各部门加强沟通协商,相关行政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就专业技术问题咨询相关行政部门。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对行政部门立案调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进行个案会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侦查。

(六)完善联合培训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适时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共同举办培训班或者相互邀请专业人员授课,通过解读相关制度规范、讲解调查取证、分析法律适用、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打击环食药知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环食药知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各成员单位要把环食药知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到有制度、有安排、有落实,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环食药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听取汇报,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对环食药知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密切关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