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表决原则
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议事表决范围
(一)学习讨论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酝酿局机关党委全局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局机关党委的重要文件,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新党员的培养、发展,党员的表扬、处分等工作;
(五)讨论需要由局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表决要求
(一)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委员召集主持。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商议表决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四、议事表决程序
(一)会前协调。议事表决事项不搞临时动议,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征求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后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前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同时送达。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遇有紧急事情时可进行临时召开。
(三)充分讨论。针对讨论议题,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建设。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人表决程序,并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
(六)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时,可要求与会人员签名。
五、议事表决纪律
(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书记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有关会议报告。
(二)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三)书记要及时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否则,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